人物簡介:蘇明月,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犯罪學學會理事,中國倫理學會法律倫理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日本早稻田大學客座研究員,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愛德華項目研究員,耶魯大學中國法中心訪問學者。合作譯著《少年越軌與少年司法手冊》《犯罪的一般理論》等。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執行法學、犯罪學、少年司法。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后,還要再繼續降嗎?”專注于少年司法研究的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明月提出這個問題。
在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她指出,在我國二元分割的規制模式下,刑事責任年齡成為一道嚴格的分界線。然而,刑事責任年齡不可能因個案的發生無限制地下調。
“當務之急是把分級干預和矯治教育措施充實起來、用起來。最終,我們要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將要規制、可規制的少年越軌行為都納入進來。”蘇明月提出。
對于少年犯罪,刑罰不是首選的懲罰方式
新京報:如今,公眾對于嚴懲少年犯的呼聲隨著每次惡性犯罪的出現而高漲。你如何看待少年司法理念和公眾情緒之間的矛盾?
蘇明月:面對一個個血淋淋的案件,人們會心痛,這種痛會化作憤怒,自然會發出嚴懲兇手的吶喊。這些要求嚴懲少年犯的呼聲是公眾樸素正義感與報應主義的自然流露。
少年司法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思想。誠然,保護與嚴罰的確存在價值上的沖突。成年人的犯罪更多地被認為是自由意志的支配、理性的選擇。作為一個理性的人,你選擇了去犯罪,獲得了犯罪的收益,也必然要受到懲罰。而科學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以及認識和控制能力上與成年人都有差別。
少年司法理念認為少年犯罪與成人犯罪不同,更多是父母責任、社會責任失職造成的,因此刑罰并不是首選的懲罰方式,根本的是要改變和改善這些犯罪少年或越軌少年生長和生活的環境。但一旦案件發生,人們會直觀地要求作惡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正義觀的體現,而背后的家庭、社會因素常常被忽略掉了。
刑事責任年齡不可能因個案無限制下調
新京報:刑法修正案有限制地調低刑事責任年齡被認為更多是對輿論的回應、滿足大眾的預期。在現有的少年司法制度框架下,調低刑事責任年齡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嗎?
蘇明月:以2019年大家熟知的一起案件為例,遼寧省大連市蔡某某強奸未遂殺害10歲女孩,實施犯罪行為時13周歲。當時刑法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
我國少年司法是二元制的,即刑法之內與刑法之外。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就進入刑事司法管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就排斥在刑事司法制度之外,不能刑事立案。根據當時的法律,只能對蔡某某進行最高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
樸素的正義感會讓人們感到憤怒。未成年施暴者僅因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就不被刑事司法所管轄,這在一般公眾看來是有違基本公平正義的。民眾的憤怒產生輿情,傳遞給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刑法修正案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其實一審稿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二審稿直接增加了此規定。
立法者非常審慎地打開一個小口,將低齡犯罪中被公認為最嚴重的行為和情節納入刑法規制,對應的年齡有限度地降低了兩周歲,程序上設定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再經法院審理,才有可能定罪量刑處罰。在這種二元分割的規制模式下,刑事責任年齡成為一道嚴格的分界線。然而,刑事責任年齡不可能因個案的發生無限制地下調,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刑事司法對其依然無能為力。
專門矯治教育仍具有行政化特點,排除少年司法權介入
新京報:我國少年司法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理念。刑法修正案和修訂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規定,可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少年犯實施專門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能否與刑罰做好銜接?
蘇明月:這次修改之前,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修正案修改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與刑法規定做了銜接,在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這實際上廢除了收容教養制度,由專門矯治教育取而代之。在我看來,收容教養無需廢除,只需重構。收容教養的問題不是詞匯本身的問題,而是由誰決定的問題。
收容教養由行政權決定。專門矯治教育以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為前提,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決定是否適用,可見專門矯治教育在決定上仍具有行政化特點,排除了少年司法權的介入。與之前收容教養承擔的功能類似,專門矯治教育在性質、期限兩個關鍵問題上尚不明確,而且其決定程序也容易受到質疑。
對負責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學校而言,閉環管理意味著在管理設施上的限制性更高,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更強。此處遺留的問題是,決定機關對專門矯治教育有何權限、是否超出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職權范圍;同時,決定機關的權責分配問題需要重視,“會同”的決定機制可能因權責不明確在實踐中出現落實不到位的情況。
總的來看,在治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或觸罪問題上,修法后仍然沒有突破二元模式。刑事司法之內的刑罰包括社區內的非監禁刑、監禁刑。刑事司法之外最嚴厲的處分在修法之前是收容教養,修法之后是專門矯治教育,放在閉環管理的專門學校。
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將少年越軌行為納入規制范圍
新京報:針對現有少年司法面臨的困境,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怎樣的?
蘇明月:我國少年司法是依附于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之中的。未成年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仍被視為“小大人”,參照成人規定從輕、減輕處罰。
在這種二元模式下,刑事責任年齡成為刑事司法制度的分界線。然而,現實中仍然會出現低于十二周歲的少年實施犯罪行為。面對刑事司法無力管轄的惡性案件,公眾會發出質疑——為什么司法袖手旁觀?
面對如此困境,我們可以跳出一定要用刑法打擊的思維桎梏,不再糾結于刑事責任年齡究竟要降到多低,而是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將要規制、可規制的少年越軌行為都納入進來。
少年司法的管轄權將不受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低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不被納入刑事司法制度管轄,但是可以納入少年司法制度管轄。這樣就不會給公眾以“犯了罪,司法不管”的感受。也就是說,打破畸輕畸重的二元模式,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與兒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
較之刑事司法,少年司法可規制的范圍更廣,考量的視角不同。少年司法雖說是司法,但集合司法性與福利性。少年司法在考量處分決定時,會考慮責任的分擔,不是將行為責任都推給低齡的孩子,而是調查分析釀成犯罪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長環境,將重點放在再犯風險的防范。
少年司法在處分中可以將懲罰性的措施與教育保護性的措施結合起來,將具有不同行為、不同情節、不同人身危險性的未成年人進行分級、分層次,有針對性地干預、懲戒、教育和保護。
新京報:在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下,一名罪錯未成年人會有怎樣的處遇?
蘇明月:對于犯罪未成年人,如果犯故意殺人罪等重罪,少年法院受理后,會逆送到成人刑事法院,判處刑罰;對于一般犯罪行為,則由少年法院審理,判處少年保護處分。
對于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觸罪行為,即實際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少年法院仍然具有管轄權,針對具體情況,判處少年保護處分,極有可能判處到封閉的少年院接受教育矯正;對于不服管教有犯罪傾向的未成年人,少年法院也可基于提前預防的原則,進行提前干預,有效防止其發展為犯罪未成年人。
當務之急是把矯治教育措施充實起來、用起來
新京報:如果短期內不能建立起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你認為讓現有制度和已有規定發揮應有作用,當務之急應該解決什么問題?
蘇明月:在刑法之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分級干預原則和不同的矯治教育措施。當務之急是將這些措施充實起來、用起來。
首先,各地區要建立和完善專門學校,不然就沒有地方來實施專門教育。其次,法律規定專門矯治教育實施閉環管理,這意味著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涉及一個基本法理問題:如何保證教育矯正的有效性與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公平性兩者之間的平衡。第三,是人財物合理且相對充足的匹配,這是制度實施的基本,尤其是在偏遠落后地區,司法社工、心理支持等專業人員稀缺。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的內涵是教育,如果沒有專業人士支持,恐怕就只剩下封閉管理了。
司法之外的行政權在處理問題上可能更為靈活,但司法結果是經過正當程序過濾后的保障,更值得信賴。在這個意義上,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值得追求的制度。最近,最高法在通報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情況時提出,應逐步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這種表態也體現了最高法的擔當和作為。